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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晓斌、王晓禹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晓斌,王晓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5民特2号申请人王晓斌,男,2002年12月20日生,汉族,学生,住兰考县。申请人王晓禹,男,2006年4月20日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二申请人法定代理人王品芝,女,1942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102251942********。系申请人之祖母。申请人王晓斌、王晓禹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赵翠霞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二申请人称,1999年12月30日,申请人之父王喜法与申请人之母赵翠霞登记结婚,2002年12月20日生育申请人王晓斌,2006年4月12日生育申请人王晓禹。2009年11月27日,二申请人的父亲王喜法因心肌梗塞去世。母亲赵翠霞于2010年5月6日离家出走,已六年多,经寻找至今没有下落。几年来,二申请人一直由奶奶照料,母亲赵翠霞丢下二申请人不管不问,不尽抚养义务,给二申请人身心健康带来极大伤害,二申请人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赵翠霞失踪。经查,赵翠霞,女,汉族,1978年12月12日生,身份证号码,河南省兰考县人,原住兰考县××组,与二申请人系母子、母女关系。赵翠霞于2010年5月6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逾六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在发出寻找赵翠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赵翠霞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赵翠霞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家人寻找无果,本院张贴公告查找,仍下落不明,可以依法推定其失踪。二申请人作为赵翠霞的子女,申请宣告赵翠霞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赵翠霞为失踪人。二、指定王品芝为失踪人赵翠霞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玉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黄鹏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