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09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永立与赵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立,赵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451号原告:张永立。被告:赵东。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辉,保定市徐水区鲁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永立与被告赵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张永立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永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永立负担。审判员  贾艳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宁凤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