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9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永立与赵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立,赵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451号原告:张永立。被告:赵东。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辉,保定市徐水区鲁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永立与被告赵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张永立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永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永立负担。审判员 贾艳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宁凤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