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执32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金义、汪爱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义,汪爱扬,郁群,汪楷文,王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4执32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金义,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汪爱扬,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郁群,女,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汪楷文,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被执行人:王婷,女,197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本院在执行金义与汪爱扬、郁群、汪楷文、王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汪爱扬、郁群、汪楷文、王婷以债权转让为由向我院另行起诉本案申请执行人金义,本院以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民初9065号受理了该案,现该案正在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执32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审判长 宋建忠审判员 贾 欣审判员 吴成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人杰附:本裁定书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合议庭笔录时间:2017年5月3日地点:本院办公室评议人:宋建忠贾欣吴成莹承办人:杨沫杨:本院在执行金义与汪爱扬、郁群、汪楷文、王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汪爱扬、郁群、汪楷文、王婷另行起诉申请执行人金义,我认为应中止本次执行程序。请合议庭合议。宋:本院在执行金义与汪爱扬、郁群、汪楷文、王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汪爱扬、郁群、汪楷文、王婷以债权转让为由向我院另行起诉本案申请执行人金义,本院以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民初9065号受理了该案,现该案正在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应中止本次执行程序。贾:被执行人汪爱扬、郁群、汪楷文、王婷以债权转让为由另行起诉本案申请执行人金义,我同意中止本次执行程序。吴:根据案件材料,同意中止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一致意见:中止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执3294号案件的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