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昌蓉与张健民、郑建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0823执恢30号王昌蓉、张健民、郑建秋:申请执行人王昌蓉与被执行人张健民、郑建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剑阁民初字第98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于2017年5月2日依职权恢复该案的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健民工资64363.00元扣划至剑阁县人民法院案款专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的规定,(2014)剑阁民初字第9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偿还借款64363.00元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