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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昌蓉与张健民、郑建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0823执恢30号王昌蓉、张健民、郑建秋:申请执行人王昌蓉与被执行人张健民、郑建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剑阁民初字第98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于2017年5月2日依职权恢复该案的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健民工资64363.00元扣划至剑阁县人民法院案款专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的规定,(2014)剑阁民初字第9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偿还借款64363.00元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