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初2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学富、黄君建等与何洪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学富,黄君建,黄某,陈官祥,何洪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2910号原告:黄学富。原告:黄君建。原告:黄某。法定代理人:黄学富(系黄某的父亲)。原告:陈官祥。上述原告委托代理人:孙丹,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洪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桂花路19号。负责人:贾一农,总经理。原告黄学富、黄君建、黄某、陈官祥起诉被告何洪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黄学富、黄君建、黄某、陈官祥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学富、黄君建、黄某、陈官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黄学富、黄君建、黄某、陈官祥负担。审判员 熊永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何迎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