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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02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某与贾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02民初293号原告:赵某,女,汉族,生于1973年5月15日,住甘肃省陇南市.被告:贾某,男,汉族,生于1958年10月5日.案由:土地相邻防免纠纷原告赵某诉被告贾某土地相邻防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开庭前,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张熙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任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