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02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某与贾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02民初293号原告:赵某,女,汉族,生于1973年5月15日,住甘肃省陇南市.被告:贾某,男,汉族,生于1958年10月5日.案由:土地相邻防免纠纷原告赵某诉被告贾某土地相邻防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开庭前,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张熙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任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