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万长与李雁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长,李雁斌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608号原告:李万长,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址同上。被告:李雁斌,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万长与被告李雁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万长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万长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万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万长负担。审 判 长 晁一兵人民陪审员 朱玉新人民陪审员 田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孟燕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