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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特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孙续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孙续华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特18号申请人: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燕丹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5143R。法定代表人:邱光辉,董事长。被申请人:孙续华,男,汉族,1968年7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申请人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续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重庆市忠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渝忠劳人仲案字(2016)第189号仲裁裁决。主要事实和理由:1、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受伤不属于工伤;2、工伤认定时,未向申请人核实,未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3、被申请人出院不久至忠县香山国际工地从事木工工作,裁决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和生活津贴不当。因孙续华隐瞒其明知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戚建华非代表申请人,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孙续华称,1、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工伤合法;2、已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3、自2016年3月份至9月份,被申请人一直在看病,之后去香山国际做点杂活。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8日,重庆市忠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渝忠劳人仲案字(2016)第189号仲裁裁决:一、确认从2016年11月29日起解除孙续华与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二、由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孙续华医疗费7241.78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0697.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6568.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6568.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0697.00元,生活津贴7244.00元,检查鉴定费12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00元,护理费800.00元,共计151080.00元。扣除已支付的7500.00元,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还应支付孙续华143580.0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孙续华在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忠县州屏小学工程项目工地上从事木工工作。2016年3月9日,孙续华在工地上查看木加固时不慎从楼梯间架子上摔倒受伤,经诊断为:1、左侧多发肋骨骨折;2、左上腹皮肤擦挫伤;3、多处软组织伤。2016年5月16日,重庆市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孙续华受伤属工伤。2016年9月27日,重庆市忠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孙续华为玖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申请撤销仲裁的六种法定事由: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主张孙续华受伤不属于工伤,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孙续华在申请人承建的工程项目工地上务工时受伤,已被重庆市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依法应当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还主张孙续华隐瞒其明知戚建华非代表申请人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事实,即使戚建华非代表申请人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因申请人并未举证证明被申请人存在隐瞒证据的事实,故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杨审 判 员  李 斌代理审判员  蒋乾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姜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