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5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徐家樑与梁惠欣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家樑,梁惠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5590号原告:徐家樑,男。199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告:梁惠欣,女,1994年8月18日出身,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家樑诉被告梁惠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家樑于2017年3月30日收到本院发出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家樑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原告徐家樑未缴纳)。审判员 吴绪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