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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52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71年11月10日生。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1972年1月16日生。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首款50000元,下余案款申请人同意按照协议履行,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6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景素贞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于相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