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52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71年11月10日生。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1972年1月16日生。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首款50000元,下余案款申请人同意按照协议履行,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6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景素贞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于相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