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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雷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雷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3刑初36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男,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平舆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6年1月26日到平舆县公安局射桥派出所投案后被刑事拘留,当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7日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6】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宗思华、刘宝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雷某与被害人赵某两家因琐事发生打架,在此过程中,雷某将赵某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赵某下颌两侧切牙缺失,缺失牙窝淤血,所受损伤达轻伤二级程度。另查明,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雷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处置登记表、调解协议、谅解书;证人王某1、雷某1、王某2、秦某、雷某2、朱某、姚某、韩某的证明;被害人赵某的陈述、平舆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平)公(刑)鉴(法)字【2015】20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雷某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雷某从轻处罚。结合平舆县司法局对其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雷某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范 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