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2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高某与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丁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456号原告:高某,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丁某,男,出生年月及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原告高某与被告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乌力吉牧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