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何均盗窃罪减���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631号罪犯何均,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于贵州省瓮安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六分��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1日作出(2007)狮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零五千元。责令被告人何均退赔盗窃赃物折价款人民币38967元,发还被害人。追缴被告人何均等6人退赔抢劫违法所得人民币785.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5日作出(2007)泉刑终字第7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6日以(2010)榕刑执字第48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2年9月24日以(2012)榕刑执字第72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年八个月;2014年11月29日以(2014)榕刑执字第77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4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何均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元。本院认为,罪犯何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关提出罪犯何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何均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6年7月12日起至2017年5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琼审 判 员 徐鲁龄审 判 员 赵一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