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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执4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4238赵斯学与孟庆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斯学,孟庆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4238号申请执行人赵斯学,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孟庆平,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申请执行人赵斯学与被执行人孟庆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字第69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孟庆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赵斯学人民币8000元并承担诉讼费50元。因被执行人孟庆平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赵斯学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予以调查落实。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已被本案冻结,其冻结的数额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其他暂无财产��供执行,尚未执行到位8050元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706民初字第694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雷书生审 判 员  苏士军代理审判员  周文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徐惠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