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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2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孙洪琴诉五大连池市和平镇翻身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琴,五大连池市和平镇翻身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2民初75号原告:孙洪琴,汉族。被告:五大连池市和平镇翻身村民委员会。法人代表:王连祥,职务,该村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洪琴与被告五大连池市和平镇翻身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孙洪琴于2017年五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洪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洪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122.00元,由原告孙洪琴负担。审 判 长  刘 辉审 判 员  韩艳红人民陪审员  王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胡 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