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6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倪井刚与董少军、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井刚,董少军,李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1082号原告:倪井刚,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童庆怀,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少军,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李梅,女,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倪井刚诉被告董少军、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井刚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倪井刚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梅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井刚撤回对被告李梅的起诉。审判员 岳文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许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