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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倪井刚与董少军、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井刚,董少军,李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1082号原告:倪井刚,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童庆怀,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少军,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李梅,女,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倪井刚诉被告董少军、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井刚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倪井刚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梅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井刚撤回对被告李梅的起诉。审判员  岳文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许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