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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46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张先虎、张晓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张先虎,张晓时,佛山市代代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4613号之一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东路12号(一至四层、七至九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78334079C。负责人:杨法德,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小凤,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土金,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先虎,男,汉族,1963年3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张晓时,女,汉族,1972年3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告:佛山市代代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兴顺路嘉信城市广场一期嘉宏台16**,组织机构代码57015538-9。法定代表人:张先虎。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上述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7)粤0605民初4613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被告张晓时所有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南浦碧桂园秀苑16座103的房屋(产权证号:20××85)。原告以被告已清偿债务为由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及解除对被告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及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张晓时所有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xx镇南xx园秀苑1xxx座xx的房屋(产权证号:20××85)的查封保全措施。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06.7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2606.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水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邓志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