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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23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潘海军与周建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海军,周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23执449号申请执行人潘海军,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蒙古族。被执行人周建国。本院在执行潘海军申请执行周建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2015)和民初字第01175号民事调解书,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和民初字第0117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福审判员 刘 峰审判员 刘锦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武秀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