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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安云与张天水、汪家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安云,张天水,汪家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91执228号申请执行人:张安云,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张天水,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街道。被执行人:汪家荣,女,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街道。本院作出的(2016)皖0291民初4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天水、汪家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安云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天水、汪家荣所有的财产在693953.33元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文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周传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