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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2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曹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2288号原告曹某,女,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上蔡县。被告谢某,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证号:41282519780105027X。原告曹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曹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余新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支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