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民特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顾松君与吴国濠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2017民特87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顾松君,吴国濠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民特87号申请人:顾松君,住广州市荔湾区。被申请人:吴国濠,住址同上。代理人:顾建民,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申请人顾松君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吴国濠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顾松君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母子关系,代理人顾建民是被申请人的外祖父。被申请人为先天愚型合并平衡易位携带者,即精神××人,××等级壹级。2017年4月17日经中山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使被申请人依法得到应有监护,维护其合法权益,故申请:1、确认被申请人吴国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指定申请人顾松君为被申请人吴国濠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吴国濠,男,199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逸彩路逸风街8号新世界凯粤湾C5栋1001房。申请人顾松君与被申请人吴国濠是母子关系。被申请人的父亲吴某已于2014年7月26日死亡。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患有精神××,××等级壹级为由,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要求法院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被申请人吴国濠的外祖父顾建民到庭,表示同意宣告吴国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申请人顾松君担任吴国濠的监护人。经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吴国濠进行法医鉴定,该中心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中大(精)鉴字第J20171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申请人吴国濠患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吴国濠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顾松君作为其母亲,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吴国濠无民事行为能力及申请由其作为吴国濠的监护人,被申请人的外祖父顾建民表示同意,申请人顾松君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吴国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顾松君(身份证号××)为被申请人吴国濠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赖丽恂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伍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