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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7民初2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程聚辰与程小五、程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聚辰,程小五,程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229号之一原告:程聚辰,男,194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南和县人,现住邢台市。被告:程小五,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南和县人,现住该村,农民。被告:程伟,男,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南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聚辰与被告程小五、程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聚辰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聚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梁清宣代理审判员  梁晓勇代理审判员  张立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