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3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与叶安妮、福建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叶安妮,福建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362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住所地晋江市青阳曾井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856265954M。主要负责人:陈立新,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鲍丹琦,男,该分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莉,女,该分行工作人员。被告:叶安妮,女,199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福建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池店镇江滨南路与田安大桥交汇处百信·御江帝景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561696466A。法定代表人:陈增照,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与被告叶安妮、福建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预交诉讼费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吕雅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