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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袁德平与XX渊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德平,XX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1号申请执行人袁德平,男,195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XX渊,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申请执行人袁德平与被执行人XX渊其他案由一案,申请执行人袁德平依据(2016)渝0111民初42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XX渊支付还建房指标转让款6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650元。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四查”工作以及最高法院“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XX渊无存款等现成财产可供执行,后经多次作被执行人的工作,其自动履行了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在本次执行中有2万元得到清偿。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德平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渝0111执1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世友代理审判员  乾兴旺代理审判员  宋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钟懿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