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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4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苑春晓、徐福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苑春晓,徐福海,杨存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4执377号移送部门:海兴县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苑春晓,山东省阳信县被执行人:徐福海,山东省阳信县被执行人:杨存泽,山东省阳信县本院在执行苑春晓、徐福海、杨存泽罚金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被执行人名下虽登记有车辆,但未能实际扣押。且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苑春晓、徐福海、杨存泽罚金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传宝审判员  刘景海审判员  吴恩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