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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执异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隋旭光与董玉芳与被执行人熊春华、王光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玉芳,熊春华,王光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1执异10号案外人:隋旭光,男,1987年6月4日出生,住虎林市。申请执行人:董玉芳,女,1954年12月18日出生,住虎林市。被执行人:熊春华,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住虎林市。被执行人:王光义,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住虎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玉芳与被执行人熊春华、王光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隋旭光于2017年4月20日对已经变卖给案外人的车辆进行查封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隋旭光称,请求法院将已经被查封的案外人隋旭光处的东风标致308牌轿车予以解封。被执行人熊春华于2015年11月20日将东风标致308牌轿车出售给案外人隋旭光,双方已经书写了买卖协议,该车在案外人隋旭光处已经使用两年,应与被执行人熊春华无关。现在被执行人熊春华欠下他人债务,导致该车辆被虎林市人民法院查封,法院应当查封的是被执行人熊春华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已经卖给案外人隋旭光的车辆,恳请解除对案外人隋旭光的车辆的查封。为支持其请求,案外人向法院提交了机动车交易合同书等材料。本院查明,2016年3月4日,被执行人熊春华向申请执行人董玉芳借款600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按月利率20‰计算给付利息,并由被执行人王光义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董玉芳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对被执行人熊春华名下的车型为东风标致、车牌号为黑G878**的轿车予以查封。案外人于2017年4月20日提出书面异议,恳请解除对案外人隋旭光的车辆的查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第三人,支付部分或实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可以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第三人,第三人已支付并占有,未办手续,如第三人没有过错,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案外人隋旭光提出执行异议,虽提交了机动车交易合同书等相关证据,按照车辆登记管理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机构申请转移登记,本案中,案外人隋旭光占有该车长达二年之久未办理车辆的过户登记手续,其存在重大过错。同时,不能证明其已经支付了该车的全部价款。因此,虽然被执行人熊春华名下的车辆在法院采取强查封措施前已经出卖给案外人隋旭光,且实际交付,根据最高院查封、冻结、扣划的相关规定法院有权对已转让但未过户的车辆采取强制措施,无过错除外。故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隋旭光解除查封案外人处的东风标致308牌轿车的异议���请。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孙 刚审判员 姜 伟审判员 刘文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于占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