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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2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山东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与梁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梁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2民初1143号原告山东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表人孙某,经理。被告梁某某,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诉被告梁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淑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孙甲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