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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甯家国犯盗窃罪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甯家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250号移送执行人:资中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甯家国,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被执行人甯家国因犯盗窃罪,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川1025刑初30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甯家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甯家国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王某的经济损失800元”。被执行人甯家国未履行罚金和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2017年2月23日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甯家国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本院(2016)川1025刑初30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38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甯家国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甯家国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曾艳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杜小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