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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2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成爱、青岛新天地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爱,青岛新天地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有限公司,青岛新天地生态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884号申请人:张成爱,男,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被申请人:青岛新天地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姜山镇宋家泽口村。法定代表人:韩清洁。被申请人:青岛新天地生态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姜家镇新天地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韩清洁。申请人张成爱与被申请人青岛新天地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有限公司、青岛新天地生态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成爱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岛新天地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有限公司、青岛新天地生态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1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同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新天地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有限公司、青岛新天地生态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贵毓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武滢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