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82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82民初881号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界首市中原路553号,组织机构代码79186771-8。法定代表人:李式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彪,男,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管理部工作人员,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被告:张某,男。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受理了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诉被告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应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张某无法联系,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焦东亚审 判 员 应 铭人民陪审员 梁文礼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高秀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