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5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凌鹏、罗霞、刘凌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凌鹏,罗霞,刘凌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5执10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凌鹏,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罗霞,女,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凌飞,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凌鹏、罗霞、刘凌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6)湘0225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凌鹏、罗霞、刘凌飞向申请执行人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凌鹏、罗霞、刘凌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段友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曾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