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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3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3223徐光与江苏佰事德炉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光,江苏佰事德炉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2民初3223号原告:徐光,男,1975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沙琦,宜兴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蓓,宜兴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佰事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工业集中区南区。法定代表人:汤朝霞,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徐光与被告江苏佰事德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事德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利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光及其委托代理人沙琦、胡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佰事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佰事德公司向其支付工资30380元,2.被告佰事德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其是佰事德公司员工,担任后勤工作,月工资是3500元,佰事德公司拖欠其工资30380元未付。被告佰事德公司未作答辩。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原告徐光所提供的欠条能够证明其在被告佰事德公司工作、该公司结欠其工资的事实,佰事德公司未提出异议,故应当及时足额向徐光支付工资303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佰事德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徐光工资30380元。如果佰事德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佰事德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何利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谈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