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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马境甜、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境甜,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2民终2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境甜,女,199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骏杰(上诉人马境甜之父),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颜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慎谦,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虎,男,该公司职员。上诉人马境甜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耀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2民初7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境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骏杰,被上诉人星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慎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境甜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延迟交房既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也不存在约定的免责事由,已构成违约。因双方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过低,一审判决依据行政部门公布的同地段高层租金标准计算违约金替代别墅租金标准,属于事实不清,应调增至津南区地段别墅租金来确定违约金。被上诉人星耀公司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马境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星耀公司支付马境甜违约金120000元。2、诉讼费用由星耀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马境甜与星耀公司于2012年12月27日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乙方(注:马境甜)购买甲方(注:星耀公司)开发的坐落于天津市××台镇××海庄园××楼××商品房××套,建筑面积200.25平方米,价款为1201500元。商品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甲方应于2014年10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同时,第五条规定:“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如下: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0日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乙方在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的同时,还有权按照本协议附件六补充协议第10条执行”。补充协议附件六第10条规定:合同第五条修改为:“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30日内的,甲方不需向乙方支付已付款利息,但甲方每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元;逾期超过30日的,合同继续履行,甲方不需向乙方支付已付款利息,但自30日之次日起,甲方每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元。”合同签订后,马境甜按约向星耀公司交付购房款1201500元,但星耀公司至今仍未交房。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马境甜依约支付了房款,星耀公司亦应按期交付房屋,星耀公司逾期交付其所售房屋,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违约责任。马境甜主张逾期交房的期间为2014年10月31日至2016年10月26日,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根据合同约定,星耀公司逾期在30日内的,不需向马境甜支付已付款利息,但应每日向马境甜支付违约金10元;逾期超过30日的,合同继续履行,星耀公司不需向乙方支付已付款利息,但自30日之次日起,应每日向马境甜支付违约金20元。故2014年10月31日至2014年11月29日违约期间共计30天,违约金为300元;2014年11月30日至2016年10月26日违约期间共计697天,违约金为13940元,违约金共计14240元。参考津南区房屋住宅指导租金同地段高层住宅租金标准计算马境甜的违约金为66763.35元。根据公平原则,马境甜的违约金应不低于同地段高层住宅租金标准,故违约金一审法院予以支持66763.35元。综上,星耀公司应支付马境甜自2014年10月31日至2016年10月26日的违约金共计66763.3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马境甜自2014年10月31日至2016年10月26日的违约金共计66763.35元。二、驳回原告马境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马境甜承担599元,被告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承担751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逾期交房违约金数额或损失数额的计算方法没有约定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于被上诉人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计算方法虽有约定,但该约定明显过低。一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参照同地段高层住宅租金标准对于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并无不妥。上诉人虽主张应按照同地段别墅租金标准确定违约金数额,但未就其主张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35元,由上诉人马境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哈 欣代理审判员 李 敏代理审判员 郭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