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8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林国清、林海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国清,林海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8民初1043号原告:林国清,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告:林海生,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原告林国清与被告林海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林国清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国清以林海生已还清尚欠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国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208元,减半收取604元,由林国清负担。审判员 庄文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黄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