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1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吕红景、申某等与康建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红景,申某,康建春,范怀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1875号原告:吕红景,女,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原告:申某。被告:康建春,女,198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告:范怀景,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龙山路2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红景、申某诉被告康建春、范怀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需进行法医鉴定,损失尚未最终确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子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井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