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孙婷与薄海龙离婚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婷,孙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异2号案外人:薄德军(系薄海龙之父),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国富真合理村。申请执行人:孙婷,女,198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国富镇合理村。本院在执行孙婷与薄海龙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6)黑0231执67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案外人薄德军名下拜泉县国富镇农村信用社粮食补贴款,案外人薄德军对冻结的粮食补贴款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案外人薄德军称,孙婷与薄海龙离婚后,薄海龙给付孙婷财产折价款是其二人的事,与我无关。法院冻结我名下粮食补贴款无事实根据、无法律依据,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解除冻结。孙婷称,2015年我和薄海龙离婚前,承包尚佰义土地21.6亩,孙殿久土地29.2亩,岳凤臣土地16.4亩,孙殿元土地14.4亩,薄海龙分得7.2亩,共计88.8亩,这些土地2015年的粮食补贴款应归我和薄海龙所有。本院查明,2015年薄德军家在国富镇合理村一共种了212.8亩土地,种植大豆197亩,种植红小豆15.8亩。承包尚佰义土地21.6亩,孙殿久土地29.2亩,岳凤臣土地16.4亩,孙殿元土地14.4亩,薄振忠土地21.2亩,张金池土地36亩,机动地52.8亩,自家分得土地21.2亩(薄海龙分得7.2亩)。其中尚佰义土地21.6亩,孙殿久土地29.2亩,岳凤臣土地16.4亩,孙殿元土地14.4亩,是薄海龙和孙婷离婚前所承包。本院认为,薄德军与薄海龙系父子关系,粮食补贴款在薄德军名下,2015年薄德军与薄海龙一起生活,共同耕种自家分得土地及承包土地,因争议的88.8亩土地,系薄海龙和孙婷离婚前所承包,故2015年这88.8亩土地的粮食补贴款应归薄海龙所有,其他土地粮食补贴款归薄德军所有。案外人薄德军异议理由部分成立,成立部分本院予以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案外人薄德军名下拜泉县国富镇农村信用社88.8亩(薄海龙承包及分得)土地粮食补贴款,其他124亩土地粮食补贴款予以解除冻结。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郭新东审判员 任立臣审判员 刘新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周大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