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2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赵青晓、刘俊仙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赵青晓,刘俊仙,崔利生,赵芙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2351号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4区42栋。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告赵青晓,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清徐县。被告刘俊仙,196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清徐县。被告崔利生,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清徐县。被告赵芙蓉,女,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青晓、刘俊仙、崔利生、赵芙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青晓、刘俊仙、崔利生、赵芙蓉银行存款7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青晓、刘俊仙、崔利生、赵芙蓉银行存款7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蒋培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