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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执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道柏、罗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道柏,罗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1069号申请执行人:李道柏,男,1965年9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罗辑,男,1968年3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02民初56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罗辑归还申请人李道柏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按未归还借款本金自2016年10月2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70元,执行费1400元(暂计)。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辑的银行存款102570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罗辑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兴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魏 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