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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赤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赤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4刑初25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赤林(又名李爽),男,1995年10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息县,汉族,初中肄业,打工人员,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因盗窃于2016年6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公诉刑诉〔2017〕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赤林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艳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赤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李赤林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柴郭村“小张按摩店”内,趁店内无人注意之际,将被害人来某放在店内沙发上放着一部型号为galaxys6edge的九成新三星牌手机盗走。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4500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016年6月25日19时,民警到郑州市黄河科技大学西门将李赤林抓获。被告人李赤林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为证明该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到案经过;报案材料;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辨认作案现场照片;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查询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年龄证明;证人韩某证言;被害人来某陈述;被告人李赤林供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赤林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李赤林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李赤林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赤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被告人李赤林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被告人李赤林具体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李赤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2、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可以对被告人李赤林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赤林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邢艺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星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