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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6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夏美万与龙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美万,龙浩,夏美万,龙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2826民初390号原告:夏美万,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咸丰县原轻工业局下岗职工,住湖北省咸丰县。被告:龙浩,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原告夏美万与被告龙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夏美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夏美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龙浩偿还夏美万借款本金75000元及按银行同期利率1.5倍计息至2017年3月13日止;2、龙浩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7日,龙浩向夏美万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双方约定从咸丰县海玉旅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一期商业公共部份的工程款拨付中予以扣除偿还。2016年12月2日,龙浩向夏美万借款15000元,约定2016年12月7日归还。后经夏美万多次催收,龙浩至今分文未付。龙浩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夏美万提交的借条、欠条及湖北咸丰农村商业银行转账交易明细清单,符合证据的“三性”特征,且夏美万在庭审中保证“借款属实,没有虚假诉讼,否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同时,本院根据夏美万的申请依法调取了龙浩与夏美万在2016年11月7日的银行转账交易明细,证实夏美万给龙浩的银行账户内电子汇入人民币4500元,上述证据与夏美万提交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账交易明细能相互印证,故夏美万提交的上述证据及本院依申请调取的证据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7日,龙浩在夏美万处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书写借条一张,双方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交付人民币50000元(分三笔转账,其中一笔转款40000元、一笔转款5500元、一笔转款4500元)、采用现金方式交付人民币10000元。2016年12月2日,龙浩在夏美万处借款人民币15000元并书写欠条一张,双方采用现金方式当即交付,并约定2016年12月7日归还。逾期后,经夏美万催收,龙浩未偿还借款。2017年3月13日,夏美万诉至本院,要求龙浩偿还夏美万借款本金75000元及按银行同期利率1.5倍计息至2017年3月13日止;龙浩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夏美万自愿放弃要求龙浩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同时申请对龙浩在咸丰县海玉旅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人民币77000元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裁定对龙浩在咸丰县海玉旅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人民币77000元进行冻结。本院认为,龙浩向夏美万借款,夏美万向龙浩提供了款项,龙浩向夏美万出具了条据,双方形成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因此而产生的债务应当清偿。故夏美万要求龙浩偿还借款人民币75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夏美万自愿放弃要求龙浩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龙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龙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夏美万借款人民币7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6元,减半收取计863元,由龙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赵德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袁 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