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执恢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亚广与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执恢120号申请执行人:郭亚广。被执行人: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亚广与被执行人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辰民初字第4328号民事判决书,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在本院调解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60万元,并担负执行费5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执行请求。此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2003)辰民初字第43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