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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3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三增与张二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三增,张二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03民初243号原告刘三增。委托代理人李永红、袁艺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张二保。原告刘三增诉被告张二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7日来院起诉,同日本院决定受理。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将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给被告妻子。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依法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三增委托代理人李永红、袁艺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二保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与其妻电话联系未果。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三增诉称,2015年6月原告通过熟人介绍跟随被告在某工地打工至2015年11月工程结束,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4600元未支付。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拖欠工资,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拖,拒不支付。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款4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二保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三增2015年6月至2015年11月跟随被告张二保在某工地干活,原告刘三增提交2015年考勤表6月份1张、7月份1张、8月份1张、9月份1张,共计考勤表4张。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形成诉讼。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资4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有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刘三增提交的考勤表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刘三增向被告张二保提供劳务,原告提交的考勤表,证明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刘三增与被告张二保劳务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46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二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三增工资款4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二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彩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