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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陈某3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3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83刑初60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3,1955年3月16日出生于湖北省枝江市,农民。辩护人谢凯东,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枝检公诉刑诉(20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3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小来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2及其诉讼代理人刘某,被告人陈某3及其辩护人谢凯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30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3与邻居陈某2在二人屋前道路旁的菜田处,因琐事发生纠纷,二人持扁担互相打斗,致使陈某2腰背部椎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陈某3头部挫裂伤、左手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陈某2伤情为轻伤二级;陈某3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陈某3委托他人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3自愿真诚悔罪,通过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上述事实,有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当事人基本情况、枝江市中医院病情证明、CT检查报告单、枝江市七星台卫生院出院证明、出院记录、接处警登记表、治安调解协议、调解协议;2、证人陈某1、周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3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照片;6、枝江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3因纠纷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3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3自愿真诚悔罪,通过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依法对被告人陈某3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本案因民间纠纷引起,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3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书辉人民陪审员  陶春元人民陪审员  漆文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