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4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林美生与陈林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美生,陈林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4民初288号原告林美生,男,1990年2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远县。被告陈林辉,男,199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业农,住寻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美生诉被告陈林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美生于2017年5月2日以与被告陈林辉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林辉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判决宣告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美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美生承担。审 判 员 刘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华运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