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2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费强与邢锡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强,邢锡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2494号原告(反诉被告):费强,男,汉族,1988年6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被告(反诉原告):邢锡源,男,汉族,1974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原告(反诉被告)费强与被告(反诉原告)邢锡源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裁定移送我院审理。原告费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诉讼费。反诉原告邢锡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反诉费,也未申请减、缓、免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费强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按邢锡源撤回反诉处理。审判员 :张航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井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