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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2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岳德振、苏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岳德振,苏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财保33号申请人:岳德振,男,汉族,1988年7月18日出生,住市中区。被申请人:苏庆,男,汉族,1988年12月17日出生,住市中区。申请人岳德振与被申请人苏庆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3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苏庆在市中区交警队事故科的鲁D×××××号车。扣押期限两年。在扣押期限内不得交付车辆。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应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