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9执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周银华、江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银华,江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9执835号申请执行人周银华,女,汉族,1965年2月15日生,业务员,住安福县。被执行人江鸿,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职工,住安福县。申请执行人周银华与被执行人江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赣0829民初9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该调解被执行人江鸿应支付借款及利息6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妻子郭建文的存款6300元,申请人已领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金额65000元,未结执行标的金额587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朱海辉审判员 陈福文审判员 廖剑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欧阳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