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行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徐建军、朱秀荣与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军,朱秀荣,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3行初454号原告徐建军,男,1970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原告朱秀荣,女,1936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代理人徐建军(系朱秀荣之子),自然情况同原告徐建军。被告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解放南路延长段26号。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区区长。出庭应诉负责人庞雁,该区副区长。委托代理人葛倩文,该区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岳小青,该区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原告徐建军、朱秀荣诉被告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泉山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2017年2月13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暨朱秀荣的委托代理人徐建军,被告泉山区政府的出庭应诉负责人庞雁,委托代理人葛倩文、岳小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军、朱秀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建军、朱秀荣负担。审 判 长 赵 涛代理审判员 房 涛人民陪审员 徐觉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文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