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4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沈科、孔文涛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科,孔文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01民终42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科,住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文涛,住广州市越秀区。上诉人沈科因与被上诉人孔文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4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科于2017年4月25日以与被上诉人孔文涛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沈科在本案审��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沈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闫 娜审判员 蔡粤海审判员 曹佑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二O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