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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鼓楼支行与被告刘国雄、张霞、中海鼎业(西安)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鼓楼支行,刘国雄,张霞,中海鼎业(西安)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101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鼓楼支行,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风雷巷1号。代表人闫战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玉海,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瑞芳,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雄,男,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霞,女,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超,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中海鼎业(西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南路3号中海大厦十五楼11502。法定代表人郭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路航,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欣,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鼓楼支行与被告刘国雄、张霞、中海鼎业(西安)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陕0104财保14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刘国雄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中海·碧林湾X幢X单元X层X室(合同登记号:XX,预售许可证号XX)的房产予以查封。现案件双方已和解,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鼓楼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温晓军名下房屋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鼓楼支行撤回起诉;二、解除对刘国雄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中海·碧林湾X幢X单元X层XX室(合同登记号:XX,预售许可证号XX)房产的查封。案件受理费12295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6147.5元审判长  闵永军审判员  陈丽娜审判员  李 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高 瑞